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射阳县,住江苏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丁某某介绍,从马某某处购得其位于东台市五烈镇大同村的意杨树,并从马某某处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和数量,将该处的意杨树全部砍掉。经核实,被告人在大同村共砍伐意杨树226棵,合计81.6839立方米,可砍数量为26.49立方米,滥伐数量为55.193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按有关部门要求在东台市环境修复基地补栽了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森林公安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伟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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