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伐林木案)_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某县,现住吉林省汪某县****镇****农场**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因家中缺少烧柴,在未经林业主观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携带自家油锯驾驶借来的农用四轮车,先后两次在天桥岭林业局八人沟林场辖区内,盗伐林木25株。截成木段后运至家中,劈成烧柴。经鉴定:盗伐林木案的现场位置位于天桥岭林业局八人沟林场32林班的12小班内,林木权属为国有;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柞树1棵,白桦1棵,杨树1棵,杂木(山槐)16棵,杂木(青楷槭)6棵,总株数25棵,均为站杆,立木蓄积2.1972立方米,原木材积1.5481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为619.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伐林木时所用的油锯;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刘某某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之规定,盗伐国有林木2.197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积极进行林木补偿人民币1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谭延忠

检察官助理:张一丹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汪某县****镇****农场**场(联系电话1384476****);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处理物品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