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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伐林木案)_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组,住敦化市**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6月2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末的一天,在敦化市**林业站辖区44林班11小班被害人柳某某山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锯盗伐林木并拉回家烧火。经指认和现场勘查,刘某某共盗伐柞树192株,立木蓄积2.588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4369立方米。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447元。2020年6月24日,刘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现场平面图、计算野帐、林权证说明、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

(二)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搜查笔录、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七)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意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敦化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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