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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南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本溪市南芬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程家村六组2林班5-1小班、67小班林权属集体所有的林木510株,立木蓄积5.800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

5、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本溪分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伟

检察官助理:高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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