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由定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原菏泽市定陶区陈集镇国华南路经营山东景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期间,用炒熟的玉米粉、亚麻籽粉搅拌分装、包装后,以兰枸花青素多肽复合固体饮料、白藜芦醇蛋白粉、人参玛卡营养粉等名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25572元。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检验,所销售物品成分与标注成分不符;涉案牡丹籽油为不合格;涉案保健品人参玛咖营养粉、比利时、辣木蛹虫草蛋白粉中均含有属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部分罐装物质;2、电子数据支付宝记录;3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出货明细等;4、鉴定意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6、证人谷某某、费某某证言;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批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进行产品销售、擅自生产、销售含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泓
2019年11月25日
(以下空白)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镇**村**村**号。
2、案卷6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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