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五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张家港市**镇经营**面菜馆期间,用罂粟果混同其他食用香料熬煮焖肉,并又用熬煮焖肉的汤水混合其他汤汁制作面条底汤,再用该底汤和焖肉制作面条食品出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罂粟壳、部分汤料、食品等;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孙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清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张家港市塘桥镇胡同新村60幢404室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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