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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五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张家港市********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张家港市**镇经营**面菜馆期间,用罂粟果混同其他食用香料熬煮焖肉,并又用熬煮焖肉的汤水混合其他汤汁制作面条底汤,再用该底汤和焖肉制作面条食品出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罂粟壳、部分汤料、食品等;

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孙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清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

2020年5月19

附:

    1.被告人现在张家港市塘桥镇胡同新村60幢404室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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