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8197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委托同案人韦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省桂林市永福县**乡**村委会旁无门牌厂房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降糖胶囊,并租赁本市白云区**工业区**社**栋**楼、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房作为仓库,雇佣同案人张某某、韩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路**号**糖尿病食品档口等自营直销店及通过网络销售上述降糖胶囊,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址仓库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生产的清怡胶囊2352盒、唐敏胶囊2352盒、苦瓜胶囊840盒、清血胰康胶囊6700盒、络合平糖胶囊1005盒及空盒1批;在本市海珠区**路**号**糖尿病食品档口查获清怡胶囊41盒、唐敏胶囊12盒、清血胰康胶囊64盒,上述胶囊价值共计人民币293805元(经鉴定,送检的清血胰康胶囊、清怡胶囊、苦瓜胶囊、络合平糖胶囊、唐敏胶囊等5批次样品均检出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经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上述降糖胶囊数额共计人民币176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人张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4册10卷,光盘5张。
3.扣押清怡胶囊2393盒、唐敏胶囊2364盒、苦瓜胶囊840盒、清血胰康胶囊6764盒、络合平糖胶囊1005盒、包装盒6300个、白色粉末4袋、电脑主机1台、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