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1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县,户籍地(现住)福建省明某某**乡**村**新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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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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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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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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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回长汀老家带回一些硼砂,并于2020年7月23日至24日期间,在家中制作米冻,为了使米冻的口感弹性更好,遂在生产米冻过程中添加硼砂,后将含有硼砂的米冻置于明某某综合市场一楼罗某某经营的摊位,以一斤三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卖出五斤米冻,非法获利15元。2020年7月24日,明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明某某公安局对刘某某经营的米冻摊点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发现刘某某销售的米冻中检测出硼酸的含量为1130mg/kg。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9月28日,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5元。 |
指控罪名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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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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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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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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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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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兰贵霞 2020年12月14日 |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福建省明某某**乡**村**新村**号,13559******。
2.本案卷宗二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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