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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29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乡**村**村**号,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室,系威海市**医药公司业务员。2017年9月11日,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底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在明知没有药品生产资质及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舜王城中药批发市场采购各种中药原料药、包装袋以及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空白合格证、标签,并购买打印机、封口机等工具,在其租用的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东山口村**民房内,将购买的中药原材料进行包装、贴标签,假冒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各种中药,销售给威海汉唐中医门诊、荣成建国中医院、庄佩春中医诊所等药店。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44759元。

2017年9月11日,民警在刘某某生产假药的仓库内,查获已生产、未销售的假冒山东舜生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丛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产品认定的函;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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