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平邑县**路**段经营蝶恋夫妻保健品店,销售“纯天然魔根”“一尺长”等夫妻保健食品。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销售的“纯天然魔根”“一尺长”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2019年9月18日,平邑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从刘某某所经营的蝶恋夫妻保健品店内,扣押了14盒“纯天然魔根”,价值共计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搜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彦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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