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的一天,苏某某、邵某某、李某某(均在逃),让被告人刘某某往外推销伪劣农药“80%甲基硫菌灵”。邵某某、李某某给被告人刘某某印了刘某某假身份名片及南京某某邦化工集团的产品宣传书本,刘某某拿着邵某某给他的宣传书本,来到内黄县海元物流“内黄县某某植保门市部”,向老板胡某某推销南京某某邦化工集团的产品“80%甲基硫菌灵”农药,经商谈胡某某以每桶300元的价格预定20桶、每桶30小袋,共计6000元。
2016年5月17日,邵某某通过鸿泰物流将“80%甲基硫菌灵”农药物流给胡某某后,内黄县**乡**村的经销商赵某某以每桶450元价格从胡某某处购买了三桶“80%甲基硫菌灵”,每桶30袋,赵某某以每袋20元的价格销售给桃农李某某等24人共计42小袋(其中张某某购买1袋,事后向法院起诉时撤诉,经销商赵某某使用1袋),余下的一桶18小袋由胡某某收回并和未销售出去的一起封存,桃农用了“80%甲基硫菌灵”农药后,桃树叶卷叶、桃果烂、落,造成桃农严重损失。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刘某某推销的“80%甲基硫菌灵”农药的甲基硫菌灵质量分数不符合标示值要求。
2016年12月29日,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经销商胡某某、赵某某向李某某、关某某等10户桃农赔偿损失共计228060元;胡某某、赵某某经协商赔偿关某、李某某等12户桃农损失25000元;合计共向22户桃农赔偿损失253060元,均已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甫
周智龙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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