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中道小区59号楼1单元1602室。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11月3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小区旁便民市场的“**厨房”内向面粉内添加含铝泡打粉生产麻酱烧饼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其共使用了0.65kg左右的含铝泡打粉。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的麻酱烧饼铝的残留量为271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酱烧饼等物证;2.营业执照等书证;3.赵海丽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含铝的麻酱烧饼,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义君
检察官助理:魏志超
2020年12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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