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琴法公民信息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街**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楼**室内,向姚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并获利,后民警在其手机内提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余条。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