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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玩忽职守案)_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03197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县公安局**派出所原副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捕前住任丘市**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沧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9日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任**县**派出所副所长,负责辖区内案件办理、监视居住案件执行监督考察工作。

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承办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2017年5月19日,**县**派出所依照法律程序对王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由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另案处理,下同)负责执行。2017年10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继续监视居住,并由**县**派出所刘某某、付某某继续执行。2017年11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监视居住随之解除。

被告人刘某某身为**派出所副所长,负有对王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的监督考察职责,因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未按照规定收取王某某驾驶证、未布置具体监视执行措施、未定期进行监督考察,致使王某某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长期脱离监管,并赴**市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为该犯罪集团主犯,并实施了多起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博

检察官助理:曲璐璐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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