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刘**,男,196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60********,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红旗社区宁楼村第四村民组组长,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宁楼村***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商丘市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漏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身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宁楼村第四村民组组长,伙同刘**(另案处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1、2012年12月份,刘**伙同刘**非法占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张饭棚村13.868亩集体土地建设仓库,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显示:造成11.21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2、2012年12月份,刘**伙同刘**非法占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张饭棚村6.856亩集体土地建设市场拆迁安置房,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显示:造成5.004亩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3、2016年12月份,刘**伙同刘**非法占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张饭棚村9.338亩集体土地建设安置房,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显示:造成3.365亩耕地、5.973亩林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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