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刷单返点、信用卡和支付宝花呗及借呗提额等名义为由,共计诈骗财物154800余元:
1、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做刷单返点赚钱,获取高额回报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陆续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给刘武文刘某甲共计32000多元。后在冯某某的催促下,刘某甲返还了约14000元。
2、2018年10月底,被告人刘某甲获知被害人吴某甲婷想兼职网上刷单。刘某甲便以能做淘宝刷单返现为由诈骗吴某甲婷共计145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能帮忙办理信用卡提额业务为由,获取被害人陈某某雯信任,共诈骗41174元。
4、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能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获取被害人邱某某儿信任。以需要套现信用卡做流水,让邱某某儿用信用卡套现到微信再转账给他,共诈骗23200元。
5、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张某某的名字,以帮李某某村的支付宝花呗、借呗提额为由,诈骗李某某村共计31516元。
6、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以支付宝刷单做银行流水为由,共诈骗被害人吴某甲平2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户籍资料、查询记录等;2.被害人冯某某、吴某甲婷、陈某某雯、邱某某儿、李某某村、吴某甲平陈述;3.证人刘某乙锋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秀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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