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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8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00时54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源城区宝源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前科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据,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惠频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2****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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