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某罪,经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固始县段集镇钓鱼台村朱家楼村民组村民张某某家责任山上黄栎树、含香树等杂树买下,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并出售,后经鉴定现场砍伐林某共计445棵,折合立木蓄积16.57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固始县段集镇齐山村齐山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五十三页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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