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6*1*0*0***,汉族,文盲,农民,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4年9月18日到永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购买的位于永城市**乡**村**庄西地南北水泥路路东的39棵杨树。经鉴定,39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4.349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练某某、井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刘某某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1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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