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量的情况下,雇请向某某等工人使用油锯、斧头、弯刀等工具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大包村9社小地名三姊妹林地内的马尾松和杉木砍伐,共计立木蓄积27.464立方米。
案发后,作案工具油锯、斧头、弯刀已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扣押。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西部森林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林权证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2020)林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现场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他证据1份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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