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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栋**号。2018年10月17日因滥伐林木被炎陵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罚款8262元,责令补种五倍树木。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为了造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请砍伐民工在炎陵县**镇**村**组砍伐其转包他人的“付坡崎”、“暗垇里”两块山场的树木。砍伐林木被炎陵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刘某某要求民工将部分采伐的林木归堆焚烧,在焚烧过程中造成山场树木过火枯死。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指使民工将山场过火林木全部砍伐,同年3月将山场全部造林。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采伐林木总蓄积量为75.984立方米,折合总材积41.49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抓获经过、林权证、不动产权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邹某某、彭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张某某、唐某丁、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丽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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