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市大良区被抓获,2019年12月14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到的容县县底镇泗关村良一队黄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等户位于第一塘、第二塘山场上的林木。经容县林业局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林木338株,有立木蓄积39.29立方米。
二、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其购买的县底镇新光村十队陈某某户位于白花山山场的桉树。经容县林业局鉴定,该山场被砍伐桉树416株,有立木蓄积26. 77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砍伐二块山场共754株林木,有立木蓄积66.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庆峰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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