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宗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广宗县**村村东南地里滥伐杨树112棵,被伐林木蓄积经鉴定为11.24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13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宗县**村村东南被伐林木蓄积的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杨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华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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