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6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村委会**,住该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宁安市宁安镇共和村村委会**期间,明知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所有的杨树砍伐出售。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砍伐林木64株,砍伐树种为人工杨树,砍伐林木蓄积25.768立方米。所卖杨木钱款全部存入该村帐户。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宁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
5.宁安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悄晗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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