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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购买村民李某某经营管理的位于顺昌县**乡**村**林班02大班050、060小班(二类),**林班*小班(山定),土名“某某山”山场上的杉木。2020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油锯手和工人将该山场上的杉木全部砍伐。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47.8605立方米。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埔上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笔录、清单、决定书,某某林业站、某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某某”山场林权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吴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建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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