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荆门市掇刀区**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经胡某某介绍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镇石堰村二组村民洪某某种植在堰塘边的白杨树林木。
2019年7月22日、8月4日,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批白杨树林木部分砍伐并运往荆门**生态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木业有限公司销售,共卖得人民币1.2392万元。经侦查实验及聘请荆门绿晟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林业工程师计算,测得被砍伐的白杨树活立木蓄积为25.19立方米。
被告人刘某某在2019年8月5日经电话通知后到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木材收购单、收条、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胡某某、洪某某、赵某某等5人的证言;3.荆门绿晟科技有限公司木材材积测算报告书;4.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缓刑1年到2年之间处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俊莉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门市掇刀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0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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