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0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购买自沂水县**村姚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杨树共159株,立木蓄积16.046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76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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