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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带其妻子陈某某到**屯“**田”(小地名)砍伐其租用土地上的一片桉树,打算种植甘蔗。经广西**林业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某滥伐林木面积2.9亩,立木蓄积14.222 m³。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前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

2020年9月11日

附 :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871****;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DVD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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