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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荔浦市人,现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16日被荔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冯某某手中卖下,广西荔浦市**镇**村**山(又称**背岭、**山)岭地上被别人砍剩下的杂木、马尾松、杉树,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至11月间,以每天150元的工钱,擅自请来砍工潘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到该岭地砍伐树木,并将砍伐好的树木锯成树筒拉到广西蒙山县一木材加工厂,以马尾松每吨480元、杂木每吨270元,杉树每立方米600至900元的不等价格进行销售,获赃款11000元。经鉴定,砍伐林地面积2.1公顷(37.5亩),林木357株,采伐蓄积47.24立方米。

2020年4月16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山林承包协议、证明一份; 3、证人李某甲、冯某某、龚某某、李某乙、潘某某、罗某某的证词;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357株,林木总蓄积47.24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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