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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兴业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24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中旬,以人民币2500元钱的价格向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塘某某村的罗某某购买了位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塘某某村某某塘旁边山岭的松树,并于2020年1月中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工人砍伐了某某塘某某村某某塘旁边山岭的松树。经鉴定,被采伐林木地点位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4林班24.1小班,被采伐林木范围面积为0.29公顷,树种为马尾松,被采伐林木总株数为51株,总蓄积量为14.5立方米,出材量为9.8立方米。

另查明,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于到兴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被采伐林木调查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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