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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住广东省四会市**街道**村**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其位于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山的林木进行砍伐。经四会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四会市**街道**村委会**村**(土名)山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桉树,林数为1240株,采伐面积18亩,蓄积为234立方米,材积为163.8立方米。案发后,经四会市林业局城区中心林业站联系,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2月21日 

附:(此页无正文)

1.全案证据材料贰册、散件贰页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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