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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3月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蒙阴县垛庄镇豆角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安子旺”山林(面积97.5亩)。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手锯砍伐“安子旺”山林的刺槐幼树59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范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文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26673****);

2、侦查卷二册;卷外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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