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刘某甲从丰城市**镇**村**组购买位于“鸦穴坑”的杉树,之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洛市镇刘家村林木采伐面积29.3亩,采伐杉木蓄积93.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采伐情况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全伏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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