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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宁县**巷**号,现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区**小区**号楼**室。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龚某某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报案,称自己在抖音上认识的一名自称叫“韩**”的男子,通过聊天取得其信任后,虚构能够在“网易**彩票app”上买彩票挣钱的事实,诈骗龚某某人民币16万余元。经对涉案资金流进行调查,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被骗资金经王某常(另案处理)名下银行账户转入合肥****有限公司的公户,后又分流至徐某某、林某某、余某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经侦查,王某常、徐某某、林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已被贩卖,非本人持有。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而根据陈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于2019年7月31日、8月1日、8月6日持陈某某交给其的林某某、余某等人的银行卡,三次到银行ATM机上取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将取得现金交给陈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林某某、王某常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取款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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