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县,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巷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8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4日、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4日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刘某某受李某某(在逃)雇佣在岳阳从事商品销售。2017年以来,经李某某授意,刘某某和李某某合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他人套取信用卡现金,或帮助他人垫付信用卡透支额度再予以套现(俗称“养卡”),从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或垫付金额1%的手续费,以此牟利。其中,李某某负责提供销售点终端机具、联系客户和提供场地等,刘某某负责操作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并收取手续费。经审计,刘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0013238元,刘某某非法获利40052.95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附近“**影咖”电影院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信用卡;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销售点终端机具登记信息,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湖南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以信用卡套取现金,扰乱市场秩序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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