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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淋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村**栋**号**组,住址**。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吸毒人员“阿利”(姓名不详,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要其帮忙购买6000元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给刘某某6000元。刘某某微信联系“招财”(姓名不详,在逃)找其购买6240元毒品冰毒(阿利购买6000元+刘某某购买240元),刘某某微信转给“招财”购买毒品毒资6240元,双方在常德市武陵区**路**中学附近完成毒品交易。刘某某将购买的2包毒品冰毒放至自己左侧牛仔裤口袋内,沿**路左转行至**路准备跟“阿利”送货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搜出2包毒品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共计重12.88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刘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及包装袋、搜出毒品现场、毒品称重、尿检结果照片;②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通话详单、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检定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③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④检查、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⑤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常公物鉴(理化)字[2020]9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⑥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2173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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