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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路**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5月2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4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5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美食街附近贩卖了9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

2、同月2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金色泰和小区附近贩卖了8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

3、同月3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金色泰和小区附近贩卖了7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王某某、张某某;

4、7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金色泰和小区附近贩卖了97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王某某、张某某;

5、同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金色泰和小区附近贩卖了8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王某某、张某某。

同年7月2日上午,公安机关将涉嫌诈骗犯罪的王某某、张某某抓获,并当场从两人的租房内查获疑似毒品1包(净重2.956克)。经鉴定,该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岳阳市拘留所附近将刘某某抓获,同时从其家中查获吸毒工具3副。经对刘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吸毒工具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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