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88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5时许,在瓦房店市**学校附近道边,被告人刘某某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潘某某0.47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案件来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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