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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某”、“阿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七里街**号**室,2019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建瓯市人民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建瓯市环城路水南塔下自己租来的车里,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邱某某(已行政处罚)。

2、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收取了邱某某微信转账用于购买毒品的1100元,并将两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带往建瓯市水西**宾馆409房间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刘某某左裤子口袋内提取并扣押疑似毒品二包(编号A1、A2,分别净重0.53克、0.49克)。

2019年3月28日,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位于建瓯市七里街**号**室的房间内搜查并扣押了疑似毒品一包(编号A3,净重0.26克)。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的A1、A2、A3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归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入库清单、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邱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检验报告、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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