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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2008年1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9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6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甲开,自称是“张某乙”、以需要换摩托车的电池为由,让张某甲开到揭西县河婆街道凤凰新城步行街,张某甲开驾驶一辆灰色豪爵喜之星100C女装摩托车到达后,刘某某以需用张某甲开的摩托车到凤凰新城的地下车库占车位为由,骗走张某甲开该辆摩托车。经估价,张某甲开被骗摩托车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揭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的摩托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被骗的摩托车、证件、车牌的照片签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判决书四份、释放证明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两份、扣押清单两份、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应的执行回执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开的陈述;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刘某某、张某甲开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微

(院印)

2020年6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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