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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家里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以贩卖口罩的借口,诱骗被害人郑某某民、杨某某慈夫妻向某某下单购买1万个口罩,从而诈骗郑某某民、杨某某慈人民币10000元订金,后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及还债。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家属已主动退还被害人郑某某民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郑某某民对刘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某某。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刘某甲与郑某某明、杨某某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刘某甲的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宝收支记录,刘某甲手机“通宝娱乐”赌博网页2020年2月份资金流水,谅解书。3.被害人郑某某民、杨某某慈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颜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威灵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块。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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