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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的一台广本凌派轿车抵押贷款46800元借给被害人邓某乙用于买车,之后被害人邓某乙以15万元购买了1辆宝马120I轿车。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装修房子需要办理信用卡以及回老家相亲,向被害人邓某乙提出先将宝马120I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害人邓某乙同意,并于同年12月26日凌晨将车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当日便将车通过“天天拍车”公司予以拍卖,并于12月28日以109300元将车卖出,并将卖车所获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经鉴定,上述宝马120I轿车价值9525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家属已向被害人邓某乙退赔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汽车销售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邓某甲、雷某某、郑某某、官某某、汤某某、范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关于宝马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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