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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日以被告人刘某某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3日、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被告人刘某某之父刘某某(已过世)出资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社区修建私房一栋。同年8月22日,刘某某与刘某某之妻张某某将该私房第3层住房(建筑面积为125.36平方米)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袁某某。2009年2月,袁某某将该私房第3层住房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李某某。2010年12月5日,刘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在明知第3层住房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趁被害人李某某在外租房陪读,私自将该栋私房第1、3、4层住房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后胡某某与彭某某对该栋房屋加层,并将第3层住房出售给他人。刘某某将卖房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在之后不久逃匿。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该第3层房屋价值时点为2010年12月8日的价格为122727元(单价979元/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房屋出售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卖买及加层协议、合作协议、房屋买卖契约,司法建议书,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湖南**有限公司估价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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