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罪)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住黄柏乡凯丰村茶坝子小组1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人“朱老板”和“麻雀”经事先预谋盗窃事宜,由“朱老板”和“麻雀”负责盗窃摩托车,再由刘某某将盗窃到的摩托车卖掉。“朱老板”和“麻雀”盗窃一辆银色“五羊”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后,于2019年11月29日7,“朱老板”通知刘某某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一村道接应该摩托车,刘某某接应后将该摩托车开到普宁市占陇镇西楼村准备卖给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周某某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失窃车辆,破案后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被盗摩托车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陈某甲坛、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兴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XX

检察官助理:谢 XX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5页;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