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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3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松溪县溪****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政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11月10日曾因盗窃罪被建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13日,刘某某因盗窃罪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 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串到政和县**东路**号的“****菜”店铺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店铺收银台抽屉内的100元人民币及抽屉内的一包价值45元硬壳中华香烟、一包价值23元硬壳芙蓉王香烟。

2.2020年10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位于政和县**中路的“***道”玻璃门用力推开,从门缝钻入店铺内,盗走被害人丁某某放在抽屉内的120元人民币。

3.2020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位于政和县**街*号******号“*烫”店铺玻璃门用力推开,从门缝钻入店铺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桌面收银机内的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等书证;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0月13日,刘某某因盗窃罪被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8月17日刑满释放,三个月内又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经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其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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