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群众,文盲,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村农民。2019年7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村**驾校的王某某宿舍内盗窃三次,共盗窃OPPO手机一部、饮水机一个、衣服、被子多套及吹风机、洗漱用品等物。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手机、柏莱雅润透水、电热毯、饮水机、路由器、光猫和夏凉被等物的损失价值为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2年内盗窃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琳
张园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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