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8点半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金昌市体育场南侧出口附近,将辛某某的一辆未拔车钥匙的红色赛鸽牌电动车窃取,骑至西坡天庆家园****行后,以650 元的价格出售给店主李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现场照片;3、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失主辛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从宝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金昌市金川区昌荣里**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79360****。
2.侦查卷宗1册、起诉书8份、笔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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