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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盗窃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同李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黑色大众志俊轿车至平山县锦绣花园小区,李某某驾车在外等待、望风接应,李某甲下车敲门确定6号楼7单元401室无人后,由刘某某用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入户实施盗窃,共盗窃被害人彭某、付某某现金10000余元及白金、黄金首饰等物品若干件,涉案总价值95438元。

2.2018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同李明亮(已判刑)、李洪松(已判刑)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黑色大众志俊轿车至庆云县农行家属楼小区,李洪松驾车在外等待、望风接应,李明亮下车敲门确定2号楼中单元402室户家无人后,由刘某某用开锁工具将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入户实施盗窃,共盗窃被害人薛芳泉现金8400元。被害人薛芳泉于同日报案至庆云县公安局。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作案2起,涉案总价值103838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北省献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作案用轿车、假车牌照片等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7.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8.作案车辆轨迹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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