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准备盗窃龙安区凤凰纸业公司配电室内的物品,遂于2019年9月24日晚上带废品收购人员李某某等人到该配电室内,商量好配电室内物品的收购价值,并约定第二天下午进行交易。2019年9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带领李某某等人到该配电室,在冯某某、耿某某、李某等人到该配电室准备卸配电盘闸刀时,造成卸闸刀的冯某某触电死亡;耿某某、李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窃ZN28A高压真空断路器认定价格2000元;DW16-2000万能式断路器认定价格1000元;DW17(ME)-1605低压断路器认定价格600元;DW17(ME)-2505低压断路器认定价格600元;铝线芯认定价格6000元。以上共计1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