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昌县**镇**村**组**号,住广昌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广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O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广昌县**镇**村**村小组签订造林合同,承包该村小组集体林地“***”山场植树造林。2016年1O月8日至同年11月中旬,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某擅自雇用十余名伐木工使用油锯、镰刀和单手锯等工具进行清山伐木,将“***”山场林木全部砍伐完毕,除6立方米杉原木及2立方米阔叶树原木被当地村民运回家中备用外,其余被砍伐的林木全部被当场烧毁。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持***山场的林权证及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的身份证件向**林业工作站申理13立方米杉木材积的自用材林木采伐指标(采伐杉树蓄积18.54立方米,采伐期限2O16年12月13日至12月30日)。
经鉴定,2O16年期间,广昌县**镇**村“***”山场清山采伐的林木面积为220亩,采伐的林木伐蔸直径在7至15.5厘米,采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183.5O2立方米,折合材积119.2213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87.714立方米,折合材积61.3998立方米,马尾松蓄积6.974立方米,折合材积4.5331立方米,阔叶树蓄积量88.814立方米,折合材积53.2884立方米。
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广昌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程某甲、程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2.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4.物证;5.书证;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兴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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